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油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用油违法行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自今年7月1日起,食用油生产企业不得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食用油和使用循环包装容器。
食用油加工小作坊需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采购原料、来料加工及销售台账,做好相关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用油加工房不能使用浸出法生产食用油,其产品只能在加工现场零售,不允许从事批发业务。
食品经营户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证照经营,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查验生产者的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建立健全进货台账;不得销售无包装、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等食用油;不能将大包装物拆零进行销售。
餐饮、食品加工、机关学校食堂等消费群体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预包装食用油,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不使用来源不明、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进货价格明显偏低的食用油。同时对废弃油脂、泔水油的去向负责,采用专用容器存放,建立处置台账,无资质企业不得回收废弃油脂。并且要与监管部门签订安全承诺书。
各县(区)食品药监部门对食用油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小作坊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流通企业和机关学校食堂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