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定食用油企业不允许销售散装油

   2014-06-22 rxh382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油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用油违法行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自今年7月1日起,食用油生产企业不得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食用油和使用循环包装容器。
      食用油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是提供人体热能和必需脂肪酸、促进脂溶性维生素吸收的重要食物。?衡量油脂的营养价值有两个指数,一是不饱和脂肪酸的含量;二是必需脂肪酸的含量。植物油所含这两种脂肪酸,一般要比动物油高。对于中老年人以及心血管病患者来说,要少吃动物油,以植物油为主,有利于身体健康。对于正在生长发育的青少年来说,则不必过分限制动物油。一般情况下,食用动、植物油以3∶7的用量标准较为适宜。
食用油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油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用油违法行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自今年7月1日起,食用油生产企业不得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食用油和使用循环包装容器。
 
       食用油加工小作坊需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采购原料、来料加工及销售台账,做好相关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用油加工房不能使用浸出法生产食用油,其产品只能在加工现场零售,不允许从事批发业务。
 
        食品经营户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证照经营,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查验生产者的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建立健全进货台账;不得销售无包装、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等食用油;不能将大包装物拆零进行销售。
 
       餐饮、食品加工、机关学校食堂等消费群体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预包装食用油,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不使用来源不明、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进货价格明显偏低的食用油。同时对废弃油脂、泔水油的去向负责,采用专用容器存放,建立处置台账,无资质企业不得回收废弃油脂。并且要与监管部门签订安全承诺书。
各县(区)食品药监部门对食用油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小作坊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流通企业和机关学校食堂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线下充值  |  联系方式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蜀ICP备202300724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