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峡山“毒生姜”案一审宣判

   2014-0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900
核心提示:坊子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峡山“毒生姜”案作出一审判决,周某某等四人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
坊子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峡山“毒生姜”案作出一审判决,周某某等四人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

毒生姜1

 
  被告人周某某在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经营一家果树技术服务中心,在明知“神农丹”是一种剧毒农药、禁止用于蔬菜和瓜果培植的情况下,为谋取个人利益,仍私自进行销售,从2006年起,大量购进“神农丹”销售给周边的农资超市和种植生姜的农民,2013年案发前经营数额达到10万多元。本案另外三名被告赵某录、赵某水、董某某在明知“神农丹”为剧毒农药的情况下,仍从周某某处购进“神农丹”用于生姜种植。
 
  法院审理后认为,“神农丹”属危险和剧毒化学品农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而周某某经营的果树技术服务中心并未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却私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物品,且经营数额达1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而被告人赵某录、赵某水、董某某三人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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