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本报,6月26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发《关于处罚福寿堂制药有限公司的决定》,罚款总额2252391.46元。
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局检验组《关于协查阿胶补血口服液有关情况的函》,抽检福寿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0批次阿胶补血口服液(批号:170611、170801、171014、171103、171107、171205、180108、180103、180401、180402)经检验牛皮源成分不符合规定。
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药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支队执法人员分别对阿胶补血口服液和原料阿胶留样进行了抽查。2018年11月26日,湘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抽样的20批原料及成品均未检测到牛皮的源成分。12月3日,原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许可批件收回(药品GMP证书)通知书》给抚顺制药有限公司,原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系统用于收集原材料供应商的相关证书、原辅材料检验报告、原材料供应商的销售清单、存储卡、成品卡、批生产记录、成品入库单。随附产品副本及本公司生产阿胶补血口服液的增值税发票。福寿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胶补血口服液10批125517盒,样品39盒,成品125478盒。全部已售出,货物价值210861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应按劣药处理。
福寿堂制药有限公司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召回涉及产品110820箱。实际销售阿胶补血口服液14658盒,售价12.5元/盒,20.8元/盒…不等,违法所得143774.06元。12月21日,执法人员对召回产品进行了确认、拍照和扣押。
违法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三份,责令整改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调查笔录一份(违法事实证明的具体情况);批量生产。10批药品的使用记录、成品货位卡、销售清单、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生产、销售所涉及货物的具体数量和价格);企业召回产品的文件、通知和退货收据(证明企业主动召回产品消除社会危害);查获物品清单和现场照片(证明召回数量)。
涉案货值2108617.4元
实际违法所得143774.06元=(销售数量-召回数量)×销售价格
处罚依据及处罚:
该单位生产、销售明胶补血口服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质药品”,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质药品处理:(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要求的药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货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批准证书,予以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召回的不合格阿胶补血口服液110820箱;
2,没收违法所得143774.06元;
3,按货物价值的一倍处以2108617.4元罚款。
罚款总额2252391.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