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上的安全丨独流镇调料造假案的启示

   2019-04-17 调味之家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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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舌尖上的安全丨独流镇调料造假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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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名牌调料造假窝点:独流镇的发展历程
  
  家庭作坊式窝点聚集,制假、售假在天津独流镇已形成一个产业。十多年来厂家打假不停,但是造假窝点依然大量存在。多个调料厂家打假人员称,独流俨然已是我国北方调料造假的一个中心,假货从这里发往全国各地。
  
  有厂家打假人员分析,在和厂家的对抗中,造假者越来越谨慎小心,这种家庭作坊式的生产,地点可以随时变换,他们不再在固定时间发货,这都给打假造成一定难度。与此同时,有的厂家委托打假公司打假,这种模式存在一定负面影响,甚至出现“打假者养假”的奇怪现象。
  
  独流镇调料造假历史已有十多年,独流镇是我国北方地区著名“乡”,独流老醋是三大传统名醋之一,与山西陈醋、镇江香醋齐名,始创于明代永乐年间,清康熙初年成为宫廷贡品。目前镇上聚集着多家知名制醋企业,拥有“天立”、“合立”、“山立”等知名品牌
  
  据当地知情人士介绍,独流调料造假行业已有十多年历史,刚开始是一些造假窝点加工假冒名牌老醋对外出售,“造着造着越做越大,后来就开始做其他的假调料,并在当地慢慢形成聚集。”
  
  从2002年开始在独流镇打假的河南省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三香),在当地与造假者的缠斗已经持续了14年。
  
  十三香打假负责人介绍,2001年前后,他们在东北和甘肃新疆等地市场发现有零星的假货出现,经过调查跟踪发现,这些假货都是来自天津独流镇,从那时起,十三香就将打假重心放在了独流镇。
  
  独流镇自古便是重要的水旱码头,扼守京、津、鲁、冀、豫的水陆交通要道。如今,津静公路、津涞公路、津霸公路和京沪铁路、京沪高速公路纵横贯穿。该地距离西青、北辰等物流园也只有数十公里,地理位置优越。
  
  “独流镇可以说是北方调料造假的一个中心。”在独流镇打假已有十多年的某知名调料厂家打假部门负责人说,根据他们这么多年的打假情况来看,独流镇的造假规模在全国范围来说都是非常大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持续的打假工作并没能将此地造假窝点根除,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二 铁腕严查:彻底整治制售假冒调料问题
  
  1月16日,新京报报道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调味品造假窝点聚集,假冒劣质调味品流向多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责成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立即向天津市政府报告,严肃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整治制售假冒伪劣调味品问题。天津市委书记李鸿忠作出批示,要求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清理清查行动。北京食药监局表示,正在密切与天津的监管部门配合追查造假调料的去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当日下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即责成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立即向天津市政府报告,并商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违法犯罪线索立案调查,查明制假售假的时间、数量、销售流向,严肃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整治制售假冒伪劣调味品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开调查核实情况和查处结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已派员赴天津现场督察。
  
  此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总局关于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等有关规定,确保购进的食品来源渠道正规、质量安全,严防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发现来源不明、疑似假冒品牌的食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昨日下午,食药监局局长丛骆骆在回答天津造假调料流向地区包括北京,北京将如何控制假冒调料的提问时表示,目前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与天津食药监局取得联系,需要提供流向北京的具体情况,根据流向展开追查,有针对性地实施控制措施。
  
  此外,市食药监局也在积极联系媒体记者,希望提供线索,固化造假的证据以及一些具体的信息,包括在哪个位置,存在哪个库房等。
  
  第三,北京市食药监局已经在全市几大批发市场开展了大检查,主要检查调料的进货来源、发票、合法资质,并对市场上的200个样品抽样检测,抽检结果出来以后,会根据结果对造假者依法处理。
  
  三 你问我答:食品安全的那些事儿
  
  Q01
  
  为什么要制定《食品安全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大大增强。然而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例如“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以及多起严重的“问题奶粉事件”等,充分说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例如,最近的“问题奶粉事件”对于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造成沉重打击,给我国乳制品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类似于“问题奶粉事件”这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会对中国产品信誉产生连锁性的恶劣影响。
  
  因此,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食品安全法》。
  
  Q02
  
  哪些活动适用《食品安全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简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简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食品安全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Q04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基本概念?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4)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5)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6)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7)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8)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9)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10)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11)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Q05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社会义务有哪些?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Q06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些机关负责?
  
  (1)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舌尖上的安全丨独流镇调料造假案的启示
  食品
  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问答
  
  Q07
  
  国家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面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Q08
  
  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如何处理?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Q09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怎么回事?如何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过程通常包含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风险描述四个明显不同的阶段。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Q10
  
  什么情况下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Q11
  
  什么情况下应当作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Q12
  
  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其内容主要涉及: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等。
  
  Q13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Q14
  
  各类食品安全标准由谁负责制定?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2)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3)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Q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何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Q16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据和基本程序如何?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Q17
  
  什么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如何制定?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Q18
  
  什么情况下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适用范围如何?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Q19
  
  食品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Q20
  
  哪些食品不允许被生产?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Q2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Q22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基本引导政策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Q23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Q24
  
  如何保障食用农产品中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安全?
  
  (1)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2)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3)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Q25
  
  如何保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
  
  (1)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Q26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如何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Q27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规定的,如何处罚?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Q28
  
  违反食品检验相关规定的,如何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2)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3)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备案;
  
  (4)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5)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6)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7)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法律
  舌尖上的安全丨独流镇调料造假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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