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8月始,以被告人莫三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广安恒宏食品有限公司以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购买病死猪肉、狐狸肉、母猪肉共计388吨,被告人伍正某以广安恒宏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安排公司员工将其中的357吨生产成肉干,并将该肉干以“牛肉干”的名义按每吨48000元、520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成都金太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金额高达523万余元。被告人莫安某负责配料采购以及送货。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莫三某、伍正某所指认的地点查获尚未生产的冻肉9087公斤,以及生产完成尚未销售的肉干440公斤,后又查获已经生产完成尚未销售的肉干11010公斤。经检验,该批肉干中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不符合要求,并检出牛源性、猪源性、鸡源性、鸭源性成分。
同时,自2011年7月起,广安恒宏食品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46张,票面金额达1333万余元,抵扣税款173万余元。
法院一审分别对被告人莫三某、伍正某、莫安某判处19年、16年、3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300万元、300万元、5万元;对广安恒宏食品有限公司判处罚金500万元。